(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应说明发行人的设立及发展主要历程,历次股权变动情况等;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在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主要财务指标,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政府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享有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四)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下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二)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
(五)募集资金总额;
(六)发行方式;
(七)配售比例(如有);
(八)配售户数(如有);
(九)最大10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称、持有量;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承销情况,包括:
(一)原股东及社会公众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由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
(二)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本次上市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以及募集资金入帐情况,包括入帐时间、入帐金额、入帐帐号与开户银行等。
第六节 发行条款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规模及上市规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票面金额,利率和付息日期,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办法;
(二)转股价格及其确定、调整方法,转股的起止时期,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份的具体程序;
(四)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如有)的具体内容;
(五)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六)其他条款或事项(如有)。
第七节 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说明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及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