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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通知[失效]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XX年XX月XX日刊载于XX(报刊)的本公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作如下重要提示:
  “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XX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出具补充意见或作出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概览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设一概览,提示性地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的关键内容,以使投资者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内容。概览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起止日期;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九)上市推荐人;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如有)。

第三节 绪言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绪言部分披露: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的部门及文号、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等;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单位和文号、上市地点、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和代码等;
  (四)本上市公告书与募集说明书所刊载内容的关系。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人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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