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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应按本准则编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五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第六条 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 自募集说明书核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首日不超过三个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作必要的附注说明。募集说明书已经失效的,发行人应按规定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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