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通知
(证监发[2001]66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或上市推荐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为规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均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