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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通知
 (证监发[2001]66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或上市推荐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为规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均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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