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六节 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第十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披露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三章 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五十九条 募集说明书的附录是募集说明书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二)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
(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第六十条 发行人应将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发行人认为相关的其他文件作为备查文件,列示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查阅的时间、地点、电话和联系人。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显要位置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XXX。投资人在作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但应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重要内容,不得出现在内容上不一致,或因遗漏重要信息而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募集说明书摘要篇幅原则应不超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一个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