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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第十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披露其业务和技术情况。

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第十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第十三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第十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五十条 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简要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简要现金流量表;
  (二)盈利预测数据(如有);
  (三)不少于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四)公司管理层作出的与本条(一)中时间一致的公司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主要说明发行人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的合理性,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的强弱;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描述收入和盈利能力等的连续性、稳定性;简要陈述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前景;指出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优势;提示各种已知或不确定性因素已对发行人产生的重大困难及将产生的主要困难。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重点说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第五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就该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出具的补充意见,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就该事项处理情况作出的详细说明。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的信息,应加以必要的说明,有关财务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应在“财务风险”栏目中加以具体披露。所有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尤其应采用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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