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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一)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二)转股申请时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冻结及注销;
  (四)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赎回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赎回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说明所设置的回售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回售的条件;
  (二)程序;
  (三)价格;
  (四)付款方法;
  (五)时间。

第六节 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担保人简况;
  (二)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
  (三)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四)担保人的其他担保行为。
  发行人还应披露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的资信情况,主要说明:
  (一)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如有);
  (二)说明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三)说明公司近三年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四)发行人应披露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评级情况(若有);
  (五)发行人应计算并披露其前三年的速动比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等财务指标。

第八节 偿债措施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债措施,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时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

第九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参照证监发[2001]41号文件有关章节的要求简要披露其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说明近三年内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发生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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