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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上市推荐人;
  (四)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五)会计师事务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七)资信评估机构(如有);
  (八)收款银行;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十)其他与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密切联系的机构。
  第三十二条 应披露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
  (二)预计发行日期;
  (三)申购期;
  (四)资金冻结日期;
  (五)预计上市日期。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除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证监发[2001]4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披露本次发行的风险因素与对策外,还需补充披露以下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二)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自身特有的风险(如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与股票价格的联动及异动关系,提醒投资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应有充分了解)。

第五节 发行条款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期限、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股利分配方式)及其确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有关约定,包括:
  (一)转股的起止日期;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计算公式;
  (三)在发行人分红、派息、发行新股、配股、合并或分立等时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四)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如有);
  (五)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六)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七)其他有关约定。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说明转股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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