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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还应作如下提示:
  “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发行人XX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已针对该事项出具了补充意见,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也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概览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设置募集说明书概览,简介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在概览起首应声明“本概览仅对募集说明书全文做概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四)利率和付息日期(说明转换年度有关利息的归属);
  (五)转股价格;
  (六)转股起止时期;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的机构(如有);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承销方式;
  (十一)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集资金;
  (十二)发行费用概算(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说明本次发行中的停牌、复牌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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