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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并对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募集说明书,并应对募集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二条 募集说明书书脊应标明(如可能)“XXX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刊登如下内容:
  (一)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期限;
  (四)利率和付息日期;
  (五)转股价格;
  (六)转换期,应列示投资者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可申请转股;
  (七)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的提示性说明(如有);
  (八)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九)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十)主承销商;
  (十一)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发行人董事会的如下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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