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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1〕64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为规范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均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3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并按照本准则的内容和格式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部分 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1-1 附录一: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1-2 附录二: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
  1-1-3 附录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1-2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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