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失效]

  第四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