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资格,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执业注册会计师是否取得执业资格。
2.是否按《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规定签订业务约定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的规定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3.是否完整地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1)是否审查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货币资金的审计,是否索取了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2)是否对库存现金进行了盘点;对短期投资的审计,是否对有价证券进行了清点;(3)应收、应付账款的审计,对其债权、债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函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函证时,是否采用了相应的替代程序;(4)对存货的审计,是否进行了监盘,抽样方法是否符合《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规定,对存货的计价是否进行了测试;(5)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实地检查,对折旧的计提是否进行了复核计算;(6)对长期投资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有关的合同及授权文件,是否审查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的正确性;(7)对所有者权益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投入资本的验资证明或其他证据,对企业调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以及弥补住房周转金赤字情况是否进行了审计鉴定,对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是否进行了验证;(8)对各种收益的审计,是否审查了与之相关账户的关系,是否存在重要审计遗漏事项,是否检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9)对成本的审计,是否核查了产品成本计算及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10)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审计,是否检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核查了相关计提方法与计算过程;(11)是否了解了企业的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是否进行了调查和取证;(12)是否审查了实收资本到位和核算情况;(13)是否审查了与税收相关的事项。
4.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已审过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得以体现,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公正、真实。
四、有关要求
(一)各专员办要按照财政部《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实施检查工作。要认真制定检查计划,下达检查通知书;进入被查单位后,要深入细致做好检查工作,认真编制工作底稿;对查出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单位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在充分听取被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出具结论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并跟踪落实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于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除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的前提下,根据处理处罚决定拟定公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