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主要采取专员办就地直接检查的方式,个别单位实行跨省交叉检查。多个检查组涉及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由财政部统一协调,确定牵头的专员办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工作以专员办检查人员为主,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由财政部根据检查质量和实际工作量,按有关标准支付。
三、检查重点
各专员办要按照新修订《
会计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等规定,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有无账外账。2.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政策是否前后一致。4.会计凭证是否合法,账证、账账、账表是否一致。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6.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7.资产是否真实。货币资金、存货是否按规定实施盘点,盘点方法是否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结算事项是否清晰、真实;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等是否合规。8.材料差异的分配、产品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虚列成本和费用。9.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对企业具有怎样的影响程度,对外投资是否及时记账,对外投资损益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入账。10.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各项其他收入是否入账,有无虚增收入或隐匿收入的情况。11.负债是否真实。是否有对外担保事项,对外债权、债务纠纷情况。12.纳税调整是否真实,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13.出售公有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结转未分配利润的住房周转金是否正确。14.是否按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15.对民航各机场、航站核实2000年度所得税应交、已交情况,亏损机场1999年、2000年亏损情况,实际收到上级单位的补贴情况(包括省局、地区局、民航总局的亏损补贴)。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