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1日)废止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54号)
为进一步完善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更好地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
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审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称“发审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会议日期、安排上会审核的发行申请人(以下称“公司”)、安排和通知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向发审委委员送达发行申请材料和初审报告(以下称“审核材料”)等。
(二)为保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议上有足够的时间对审核材料进行讨论,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四家公司的发行申请。
(三)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参加发审会议的委员达不到法定最低开会人数时,可临时向其他发审委委员小组商请委员,直到参加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但组成的临时发审委委员小组中至少要有法律、会计专家各一名。
(四)如果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副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将安排其它发审委委员小组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