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品目录》后面的附表将植物分为观赏、药用、材用和其他价值四类,使管理人员和经营者易于操作。考虑到野生植物种类繁多、用途复杂,为了避免由此而出现纰漏,附表8(有其他价值的植物)包括了所有需监管的植物物种,为便于查找,采用了以中文名汉语拼音和拉丁学名字母顺序两种排序方式。对附表8所列植物及其产品,就用途而言,不管什么用途,包括观赏、药用和材用,均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四、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
五、为保证各部委已下发的进出口管理文件的可执行性,目前不宜对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HS代码进行调整,对一些国际贸易量较大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引起重视,暂在
《商品目录》中单独列出,而不拆分出第十位HS代码,待调整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时一并考虑。如其他活体仙人掌、黄草、枫斗、红松厚板材、鲜鱼翅、冷鱼翅、冻鱼翅、濒危鱼类的发眼卵、带壳爬行动物卵、昆虫标本等。
六、增加对鲟鱼种苗、松茸、虫草、发菜、莼菜、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和植物标本等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七、取消对苏里南肉豆蔻木等板材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八、各海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的监管力度。对
《商品目录》后面的附表,要准确掌握,认真执行,严格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特别是动植物种类的鉴定、野生与人工培植、野生与人工驯养、繁殖的区分等问题,要加强与当地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的把关工作,不断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和国际地位。
现将调整后的《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处,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