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濒办字〔2000〕9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已发布的《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
《商品目录》)(濒办字〔1999〕2号)的基础上,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已经公布,列入
《商品目录》的植物种类有大幅度增加,包括所有的
《公约》附录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国家珍贵树种(林护字〔1992〕56号)。松茸、虫草(冬虫夏草)、发菜、莼菜、樟子松、陆均松、金钱松、蒙古栎、核桃楸、椴木、山槐等均被列入监管之列。
二、根据
《公约》及有关法规规定,对
《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培植的,均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对
《商品目录》中的非
《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只对出口野生来源的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对进口、再出口
《商品目录》中非
《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的,取消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对出口
《商品目录》中人工培植的非
《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的,要严格审查其来源,必要时,要到栽培地点现场核实。对再出口
《商品目录》中非
《公约》附录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根据进口的报关单或入境申报单等有关材料予以确认。确定一种植物是否为
《公约》附录植物,请参照
《商品目录》后面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