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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
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3月16日 财税〔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没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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