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
《
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
《条例》赋予的农药行政执法职责,在开展宣传培训、制定配套法规、加强队伍建设、净化农药市场、保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绩。1999年7月23日我部发布《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具体细化了农业行政部门在农药登记、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各项职责。为保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上述职责,进一步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农药行政执法工作
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通过正确行使
《条例》和
《办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我国农药工业的健康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深理解,理清思路,深入开展农药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把宣传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让全社会了解、重视和支持农药管理工作。二是强化市场监督,确定重点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净化农药市场。三是整顿经营渠道,做好农药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四是重视使用管理,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工作。五是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和化工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农药行政执法工作。
二、理顺关系,加强农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农药行政执法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要求有一支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把农药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今后农业执法的重点工作之一抓紧抓好。一是把管理与经营彻底分开。做到机构分设、编制明确、人员专职,公正执法,确立农药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二是转变观念。引导执法人员从业务管理型向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型转变。三是实行持证上岗。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农药执法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四是提高素质。对农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弘扬敬业爱岗、勤政廉政的良好风尚。五是增加投入。积极争取资金,改善执法条件,尤其要保证执法工作的行政事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