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与国家分配关系不顺。由于免税品销售业务免掉的是国家关税、进口环节税等中央税收,而在现行办法下,免税业务经营权分散在地方和部门,免税店所得收益全部归经营部门和地方所有,在经营利润的分配上没有体现中央集中管理、收益适当上交的原则。因此,一些部门、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漠视国家现行政策,相互攀比,争要免税业务经营权,造成部门和地方利益抬头。
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我国免税业统一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也阻碍了免税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认为,1979年我国开设免税业务,主要是顺应改革开放后日益增多的外国游客来我国旅游购物的需要,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免税业务的做法,但在管理体制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已经20多年,在此期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4年还借鉴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实行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而我国免税业管理体制却一直未变,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国际上看,由于免税销售业务免征的是属于中央收入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因此,各国的免税业均体现了国家垄断和特许经营的性质,由中央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这也是我国免税业需要加以完善的方面。为了促进我国免税业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旅游业发展服务,我们建议:
一、由于免税品销售业务免掉的是国家关税、进口环节税等中央税收,涉及海关监管和旅游购物管理,制定国家有关免税品销售业务的政策,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免税业应体现国家垄断和特许经营行业的性质,免税业务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在中央,坚持统一审批的原则,地方及各部门无权审批经营管理免税业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和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各级海关应加强对获准经营免税品销售业务单位各种免税商品的严格监管。
四、地方和各部门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免税店或变相允许外商参与免税店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