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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四章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使用

  第十三条 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标记使用人应按照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核准的产品及标示方法的范围使用相应的原产地标记。
  第十四条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形式和种类:
  (一)标记图案:CIQ-Origin
  标记图案的图形为椭圆形,底色为瓷蓝色,字体为白色。标记的材质为纸制,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标记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围尺寸为:1号60毫米,2号45毫米,3号30毫米,4号20毫米,5号10毫米
  标记图案的长、短半径比例为1.5∶1。
  (二)证书
  1.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
  2.原产地标记的书面证明
  (三)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五条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标示方法有:
  (一)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图案压模,适用于金属、塑料等产品或包装上;
  (三)原产地标记证书;
  (四)直接印刷在标签或包装物上;
  (五)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志方法。
  第十六条 对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名牌优质产品,申请人提出申请原产地标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应组织评审,经注册后方可使用原产地认证标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标记不受保护
  (一)不符合规定的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二)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特别是在商品的品质、来源、制造方法、质量特征或用途等方面容易引起误导的标记;
  (三)已成为普通名称或公知公用的原产地标记;
  (四)未经注册,自行施加或自我声明“中国制造”的标记。
  第十八条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引起误解的原产地标记,使用虚假、欺骗性说明仿造原产地名称的;
  (二)在原产地标记上加注了诸如“类”、“型”、“式”等类似用语以混淆原产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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