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时,报告执行
《责任制》的情况,听取职工意见,接受群众评议,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要将执行
《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并按要求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听取一至两次专题汇报,并在全体职工大会上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执行
《责任制》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实施。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监督检查。
对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自身的考核,由领导小组另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实体内容,是因未履行
《责任制》第
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任何一项而产生不良责任后果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结果分别是: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组织处理。
(四)党纪处分。
(五)必要的行政处分。
(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责任制》的规定,责任追究应以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为主。
第二十条 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违反
《责任制》第
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