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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1年3月1日 建党〔2000〕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四)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二)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工,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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