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出版的军事学术期刊,应当注重理论创新,活跃学术思想,体现期刊特色,为开展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创造条件。
军事学术期刊的主管和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刊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出版工作的政策、法规,努力提高军事学术期刊质量。
第七章 保障
第三十条 列入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经费由总后勤部予以保障,按后勤财务系统下达。各单位确定的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研究经费由各单位在相关事业经费中予以保障。
军事科学研究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军事科学研究设备建设,应当遵循适应发展、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通用军事科学研究设备应当纳入办公设备统一建设、调剂使用和维护管理。专用军事科学研究设备应当按照规定专项审批,专人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军事科学研究的信息资料保障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收集和管理部门应当拓宽信息渠道,促进信息交流,按照规定为军事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服务。
军事科学研究单位和院校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军事科学研究数据库和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军事科学研究信息的资源共享。
军事科学研究的信息交流和资料保障工作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章 军事科学研究人员
第三十三条 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必须热爱军事科学研究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从事军事科学研究或者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理论素养、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研究能力和管理能力。
军事科学研究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军事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十四条 军事科学研究单位和院校应当建立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制度。军事科学研究人员的培训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通过院校学习、部队代职、出国考察进修、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军事科学研究人员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