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条例

  第二十二条 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参加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
  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由军事科学院组织实施。
  各总部在其领导的军事科学研究工作方面,可以设立其他研究成果奖,并组织实施评奖工作。
  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民主集中、注重质量、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军事科学研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家和军队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课题组和档案管理部门完成军事科学研究成果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军事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符合档案工作的规定。秘密等级以上的军事科学研究成果,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

第六章 协作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军事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作。协作研究通常由课题组长所在单位组织协调,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组织协调。
  开展协作研究应当遵循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的原则。
  开展协作研究的有关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目标要求和成果权益。
  第二十六条 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应当明确目的,充分准备,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学术交流活动可以采取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笔会和成果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承担军事科学研究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涉外协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申报审批。经批准参加涉外协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群众性军事科学研究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