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课题框架以及重要学术问题;
(五)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
(六)确定研究成果的署名和稿酬、奖金的分配;
(七)向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报告课题研究情况;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为课题组长履行职责和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实行检查制度。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由军事科学院负责检查。各单位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由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检查。
课题检查的内容通常包括课题研究人员落实情况,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研究的经验和存在问题等。
课题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检查或者抽查的方法实施。
第十九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确需延长的,按照计划课题的管理权限,由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批。
变更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或者中止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并按照课题立项审批的规定办理变更或者中止手续。
第二十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实行专家鉴定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验收制度。全军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由军事科学院组织实施。各单位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由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课题组长在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本单位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课题组长的申请,提出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属于上级军事科学研究计划的课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应当直接组织鉴定与验收,其他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实施。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必须通过鉴定与验收。经鉴定与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组长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修改,并重新申请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与验收。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和军事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军事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工作。经审定适于公开发表或者展示的研究成果,可以宣传、出版或者向社会展示;不适于公开发表或者展示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在军队内部推广或者报送上级领导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