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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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