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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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