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