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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无需披露财务数据与指标。
  (二)无需披露完整的财务报表,但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
  简要合并利润表应包括下列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与净利润。上述数据应按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上年同期数无需披露。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下列项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与股东权益。上述数据应按年初、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只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确认、计量等)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
  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编制季度报告中的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概述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所涉及主要行业的重大变化。
  (二)概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披露计划进度的重大差异及原因。
  (三)简要分析、阐述公司报告期经营成果以及期末财务状况,包括:
  1、经营成果方面,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重大季节性收入及支出;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
  2、财务状况方面,包括:应收款项、存货等主要资产项目的金额、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与年初数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重大委托理财、资金借贷行为的受托单位及借贷单位、金额与期限;重大逾期债务的金额、逾期时间、逾期原因与预计还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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