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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2001〕55号)


各上市公司:
  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
  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本规定根据季度报告的特点,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所作的要求予以简化与修改。公司应遵循该准则及本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三条 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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