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号)
现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第四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上市公司申请以其它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