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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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