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印发执行。原示范文本(GF-94-1001、GF-94-1002、GF-94-1003、GF-94-1004)同时废止。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GF-2000-2601
合同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
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双方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