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的规定取值。
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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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侧面采光 ┃
┃ 房间名称 ├──────────┬─────────────┨
┃ │采光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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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起居室(厅)│ 1 │ 1/7 ┃
┃、厨房 │ │ ┃
┠─────────┼──────────┼─────────────┨
┃楼梯间 │ 0.5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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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