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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方米;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方米;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方米;
  4 单设便器的为1.10平方米。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居。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平方米);
  --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平方米);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套);
  --套型阳台面积(平方米/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按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 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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