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的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计资源〔1992〕195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见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第1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
1.1 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1.2 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第2节 节能措施综述
2.1 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2.2 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
2.3 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
2.4 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
2.5 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
2.6 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应采用热电联产。
第3节 单项节能工程
3.1 凡不能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可研报告中单列节能工程。
3.2 单列节能工程除工艺流程设备选备选型等章节外,应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第4节 建筑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