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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必须坚持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交通系统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创建文明行业的思想政治保证,交通经济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的创建文明行业的物质基础,交通系统各单位的企业管理工作是创建文明行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引进竞争机制,加强社会监督,从基层抓起,从基础抓起,强化过程管理,讲求两个文明建设的实效。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条件

  第八条 文明行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干部职工,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完成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化思想道德建设,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贯穿于行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行业道德风尚,交通生产、建设和改革成效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建立了创建文明行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工作保证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
  (三)文明行业申报单位下属的一级单位在近10年内分别有20%以上的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30%以上的单位获得县、处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九条 文明行业申报单位或下属一级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报部文明行业: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身及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服务质量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章 申报、评审、命名

  第十条 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规范、分段实施、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交通系统各子行业的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由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分系列进行,部负责管理部确定的申报系列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评审、命名工作。各申报系列行业下属的其他内部子行业的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申报、评审、命名工作由各申报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进行。部确定的文明行业申报系列行业及申报主管部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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