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定、评审程序
鉴定、评审程序应严格按照《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鉴定、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组织鉴定、评审工作;
2.研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需鉴定、评审的项目,经审定后列入鉴定、评审计划;
3.研究项目达到鉴定、评审要求后,按规定正式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鉴定、评审申请,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4.在对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部科技教育司在25个工作日内发出同意鉴定、评审的通知,确定鉴定、评审主持单位、鉴定形式及专家组成员,由主持单位主持鉴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5.鉴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经审查后,由部科技教育司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评审证明。
四、鉴定、评审主持
1.为了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行由项目的组织单位负责,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由项目主持单位进行,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单位(如交通部科学研究院等)主持;
主持鉴定、评审工作的单位主要划分如下:
● 国家项目或部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由部直接主持;
● 行业科技攻关项目--由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主持;
● 部计划中的一般项目或少数计划外重大科技项目--由部有关司局、研究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单位主持。
2.鉴定、评审的工作费用由鉴定、评审的申请单位承担;
3.鉴定、评审主持单位努力降低鉴定、评审费用;
4.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非专家组成员,不得接收鉴定、评审费;
5.鉴定、评审的主持单位应公正廉洁,合理运用《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的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6.鉴定、评审专家组成员的确定,由申请单位根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由部科技教育司审定后聘请。
五、鉴定、评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