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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做好长江船舶垃圾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关于做好长江船舶垃圾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交安监发〔1998〕258号文印发)


长江沿岸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港航监督(局),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自1997年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先后联合发布《加强长江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弃物管理的若干意见》和《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弃物污染长江水域的管理规定》(1997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船舶垃圾污染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问题仍十分严重,长江个别区段的固体漂浮物触目惊心。这不仅破坏水生生态环境和长江景观,而且对三峡工程的前景构成威胁。为切实加强对船舶垃圾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大量船舶垃圾入江的不利局面,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监督和航运企事业及其下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船舶污染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一定要转变观念,全面贯彻船舶防污染法规。要实行船舶防污染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做到目标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把船舶防污染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各级交通部门和港航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开展学习《规定》,把精神宣贯到每个实际工作人员,使其充分认识作好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形势的紧迫性和严峻性。
  三、船公司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要使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要对船舶经营中的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四、船舶要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量的垃圾储存容器,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及时排入垃圾接收设施。经营客船(客货船)、旅游船和渡船的船公司应设置专(兼)职环保监督员负责船上环境管理,做好环保宣传工作,禁止船员的旅客向江中抛弃垃圾。对于造成污染的船舶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港航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各航运单位、港口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对船舶垃圾的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和陆源污染长江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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