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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3 在现有的第A-V/2节后加上下列新的第A-V/3节:
  “第A-V/3节 除滚装客船外的其他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人群管理培训
  1 第V/3条第4段对在应急部署表中被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旅客的人员所要求的人群管理培训应包括但仅限于:
  .1 了解救生设备的控制图,包括:
  .1.1 知道应急部署表和紧急指示
  .1.2 知道紧急出口,和
  .1.3 使用升降梯的限制;
  .2 协助途中旅客到达集合站和登乘站的能力,包括:
  .2.1 发出清楚的安定人心的命令的能力,
  .2.2 控制在走廊、梯道的通道处的旅客,
  .2.3 保持脱险通道无障碍,
  .2.4 撤离残疾人和需要特别协助的人员的可用方法,和
  .2.5 搜索居住处所;
  .3 集合程序,包括:
  .3.1 维持秩序的重要性,
  .3.2 使用程序减少和避免惊慌失措的能力,
  .3.3 在适当时使用乘客名单进行撤离清点的能力,和
  .3.4 确保旅客着装适当并正确穿戴救生衣的能力。
  熟悉培训
  2 第V/3条第5段要求的熟悉培训应至少确保达到适合于要担任的职务和要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下列能力:
  设计和操作的局限性
  .1 正确理解和注意到该船的任何操作的局限性,理解和应用旨在维护人命和船舶安全的性能限制,包括恶劣天气时的船速限制。
  在旅客处所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培训
  3 第V/3条第6段要求的额外安全培训应至少确保达到下列能力:
  .1 在紧急情况下与旅客进行沟通的能力,并考虑到:
  .1.1 适合于特定航线所载旅客主要国籍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1.2 不论旅客和船员是否使用一种共同语言,使用基本英语词汇作出基本指示的能力以提供与需要协助的旅客进行沟通的手段的可能性,
  .1.3 在紧急情况下,当口头沟通行不通时,可能需要以演示、手势或提示须知、集合站、救生设备或撤离路线的位置等一些其他办法进行沟通,
  .1.4 以一种或多种乘客的母语向乘客提供完整的安全须知的程序,和
  .1.5 在紧急情况或演习期间用广播宣布紧急通知以便向旅客传达重要指示和便于船员协助旅客所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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