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交国际发〔1998〕807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各海运院校: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第68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7年6月4日以MSC.66(6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1978年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
“STCW公约”)的修正案和以第MSC.67(6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该公约下强制性规则《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的修正案,在按STCW公约中的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8年7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STCW公约第XII(1)(a)(ix)条的规定,这两项修正案已于1998年7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STCW公约缔约国,且未对上述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这两项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一、《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7年修
正案
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1997年修正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国际公约》1997年修正案
(1997年6月4日以MSC.66(68)号决议通过)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第V/2条 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