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对国家批准的新开放口岸港口征收港口建设费的通知
(交通部、财务部交财发〔1998〕378号文印发)
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交通厅:
最近,国家又陆续批准了一批水运口岸对外开放。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的规定,对进出对外开放水运口岸港口的货物,均应征收港口建设费。
为了做好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现将对外开放水运口岸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港口及委托代管单位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请各代管单位自公布口岸对外开放之日起,组织开征港口建设费,并按有关规定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港口及代管单位名单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港口建设费征收港口及代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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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管单位 │ 征收港口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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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厅 │莱州港、蓬莱港、东营港 │ 已验收并公布对外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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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 │常熟港 │ 已验收并公布对外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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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 │乍浦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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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 │ 城澳港(白马港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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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港、虎门港、潮阳港、番│原确定的代征港口太平港与│
│ 广东省交通厅 │禺南沙港(包括小虎岛码头)│东莞沙田港合并为东莞虎门│
│ │ │港,相应调整代征单位为虎│
│ │ │门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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