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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三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推荐做法2.12.3改为4.3
  推荐做法5.20改为4.4
  标准2.12.8改为4.5
  推荐做法2.12.2改为4.6
  推荐做法5.22改为4.7
  标准2.12.4改为4.8
  推荐做法2.12.5改为4.9
  标准2.12.6改为4.10
  标准2.12.7改为4.11
  标准5.7改为4.12
  标准5.8改为4.13
  标准5.9改为4.14
  标准5.10改为4.15
  标准4.1改为5.1
  推荐做法4.2改为5.2
  推荐做法4.3改为5.3
  推荐做法4.4改为5.4
  标准4.4.1改为5.4.1
  标准4.5改为5.5
  推荐做法4.6改为5.6
  标准4.7改为5.7
  推荐做法4.8改为5.8
  标准4.9改为5.9
  标准4.10改为5.10
  推荐做法4.11改为5.11
  推荐做法5.1改为6.1
  推荐做法5.4改为6.2
  标准5.4.1改为6.3
  标准5.4.2改为6.4
  推荐做法5.4.3改为6.5
  标准5.5改为6.6
  推荐做法5.6改为6.7
  标准5.11改为6.8
  标准5.12改为6.9
  标准5.23改为6.10
  推荐做法5.13改为6.11
  推荐做法5.14改为6.12

附件二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1993年修正案

             (对公约附件的修正)

  1 第二节 船舶的低达、停留和离开
  .1 将推荐做法2.3.5升级为标准2.3.5并修改如下:
  “2.3.5标准 舱单上没有登记的属于船长的包裹,只要其细节已分开提供,公共管理当局应允许在货物申报单上予以省略。  
  注:未列入舱单的包裹的细节应在单独的表格上提供,并应包括货物申报单上通常列明的有关内容。可以使用海事组织货物申报单的格式,但标题应予修改,例如可改为‘未列入舱单的包裹清单’。”
  .2 推荐做法2.7.6.1修改如下:
  “2.7.6.1推荐做法 在偷渡者无适当证件时,公共管理当局在可行和不违背国家立法和治安要求的情况下,应签发一份附有偷渡者照片和其他任何重要信息的公函。这份授权以任何运输方式将偷渡者遣送回其原籍国或偷渡者旅行的起点(如适用)并阐明公共管理当局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的公函应交给带走偷渡者的经营人。该公函应包括过境地和(或)离船地当局所要求的信息。
  注:本建议的目的不是要阻止公共管理当局出于对偷渡者进行可能的起诉和(或)驱逐出境之目的而对偷渡者作进一步检查,而且本建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与1951年7月28日的《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1月31日《联合国难民地位议定书》关于禁止驱逐或遣返难民的规定相低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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