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从一开始就为各有关方面提供磋商机会;
(b)对现有程序进行评估,删除不必要者;
(c)确定要进行计算机化的程序;
(d)最大限度地使用联合国建议书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标准;
(e)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多式联运;和
(f)采取适当措施最大程序地减少经营人和其他私营部门采用这些技术的费用。
“5.19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在采用用于船舶结关的电子数据处理和交换技术时,应鼓励但不要求海运经营人和其他有关方使用。
(九)私人礼品包装货和贸易样品
“5.20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为不超过某一价值或数量的私人礼品包装货和贸易样品提供简化程序使其迅速结关,且上述价值或数量水平应定得尽可能高。
(十)领事手续和手续费
“5.12标准 缔约国政府不应对船舶结关文件要求领事手续或收取领事手续费。
(十一)提前提交进口资料
“5.22推荐做法 公共管理当局应制定允许在货物抵达前先期提交资料的程序以便利结关。
(十二)专用设备的结关
“5.23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应对实施治安措施所需的专用设备予以迅速结关。
(十三)伪造的证件
“5.24标准 各缔约国政府应确保公共管理当局对不允许入境者骗取、伪造或仿造的旅行证件予以没收。这些证件应停止使用,并在可行时退还有关当局。没收国应颁发一份公函代替被没收的证件,公函后附上伪造旅行证件的影印件(如果有的话)以及任何重要信息。公函及其附件应交给带走不允许入境者的营运人。它将被用于向过境地和/或原登船地当局提供信息。
注:不应将上述标准解释为超越了缔约国政府公共管理当局根据个案确定持有假冒证件本身是否构成拒绝入境或立即离开有关国家领土的理由的权力。不应将该标准中的任何规定解释为与1951年7月28日的《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1月31日的《联合国难民地位议定书》中有关禁止驱逐或遣返难民的规定相抵触。”
重新编排《便利运输公约》附件结构的修正案
重新编排节和小节
在第一节中增加第(三)小节“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在第二节中删去第(五)小节,增加新的第(七)小节如下:
“(七)文件中的差错及其处罚”。
然后,将小标题的编号“(六)”和“(七)”改为“(五)”和“(六)”
在第三节中,将第(二)小节的标题改为:
“(二)便利旅客、船员和行李结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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