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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的三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对公约附件的修正)

  在第一节“定义和一般规定”中,在(一)“定义”中增加:
  “治安措施:为改善船上和港区治安以防止危害船上旅客和船员的非法行为而采取的国际上认同的措施。*
  *(参阅《1988年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1986年9月26日关于“防止危害船上旅客和船员非法行为的措施”的第MSC/Circ.433号通函。”)
  “运输单据:证明船东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文件,如海上运货单、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在第二节“船舶抵达、停留和离开”中:
  将推荐做法2.3.1改为:
  “2.3.1推荐做法 在货物申报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1)抵达时:
  --船名和船籍
  --船长姓名
  --从何港来
  --作出报告的港口
  --标记和编号;包装货物件数和种类;货物的数量和说明
  --在本港所卸货物的运输单据编号
  --船上剩余货物的卸货港
  --根据多式联运单据或联运提单运输的货物的发货港
  (2)离开时:
  --船名和船籍
  --船长姓名
  --目的港
  --在本港所装货物;标记和编号;包装货物件数和种类;货物的数量和说明
  --在本港所装货物的运输单据编号。”
  推荐做法2.7.6.1的注释改为:
  “注:本建议的目的不是要阻止公共管理当局出于对偷渡者进行可能的起诉和(或)驱逐出境之目的而对偷渡者作进一步的审查,而且本建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与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1月31日《联合国难民地位议定书》关于禁止驱逐或遣返难民的规定相抵触。”
  推荐做法2.12.6条升级为标准2.12.6并改为:
  “2.12.6标准 公共管理当局应允许根据标准4.8的规定进入一国领土的集装箱和托盘在简化的管理程序和最简单的文件要求下离开抵达港的港界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结关和(或)装载出口货物。”。
  增加标准2.12.7和2.12.8如下:
  “2.12.7标准 对于根据标准4.8的规定已入境的集装箱修理所需的部件,缔约国政府应允许其临时进口不需支付海关税及其他税款和收费。   
  “2.12.8标准 在符合任何国家禁令或限制规定以及任何规定的港口治安或麻醉品控制措施要求的前提下,公共管理当局应允许活动物、易腐品和其他具有紧急性质的货物优先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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