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交水发〔1998〕511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深圳市运输局,各部委直属运输公司,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市场管理,促进外贸运输的发展,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年3月颁发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完善和顺利实施《规则》,两部又发布了《
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目前,大量中外公司按《规则》的规定提出了申请,经交、铁两部批准,已有12家公司获准经营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规则》的实施,得到广泛认同。
外经贸部与交通部、铁道部对《规则》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是否有矛盾认识不一致,并分别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国家经贸委协调。国家经贸委领导在1998年5月19日与交通部领导协调时明确表示:在国务院未颁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条例前,交、铁两部的《规则》不能停止实施,考虑外经贸部的要求,交、铁两部的
《通知》中要求在1998年7月1日前完成补办审批手续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