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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知识产权局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收取办学经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知识产权局向涉外
 专利代理机构收取办学经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0〕63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停止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收取办学经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财综〔2000〕26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知识产权局抓紧研究,尽快调整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和专利收费标准。
  二、待新的涉外专利代理收费标准实施之日起,停止知识产权局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用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的10%涉外专利代理费。
  三、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的运转经费原则上主要通过收取培训费及利用现有设施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取得收入等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由知识产权局报财政部核批后,从专利收费中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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