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证券
回购机构间经统一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
(法〔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于1998年12月18日和1999年1月21日,先后下发了法〔1998〕152号《
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和法〔1999〕6号《关于补发最高人民法院〔1998〕152号通知附件的通知》。对已经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纠纷,决定暂不受理,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中止诉讼和中止执行。2000年7月26日,我院又下发法〔2000〕115号《
关于恢复受理、审理和执行已经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对涉及已经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但债权债务未能清欠的证券回购纠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现就此类案件诉讼时效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