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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十六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四十七条 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

第七章 文件

  第四十八条 制剂室应有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改记录;
  (二)制剂品种申报及批准文件;
  (三)制剂室年检、抽验及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有配制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一)制剂室操作间、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和记录;
  (二)物料的验收、配制操作、检验、发放、成品分发和使用部门及患者的反馈、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三)配制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报损、特殊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四)留样观察制度和记录;
  (五)制剂室内外环境、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六)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记录。
  第五十条 制剂配制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配制规程包括:制剂名称、剂型、处方、配制工艺的操作要求,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标准操作规程:配制过程中涉及的单元操作(如加热、搅拌、振摇、混合等)具体规定和应达到的要求。
  (二)配制记录
  配制记录(制剂单)应包括:编号、制剂名称、配制日期、制剂批号、有关设备名称与操作记录、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数量、配制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情况处理记录和各工序的操作者、复核者、清场者的签名等。
  第五十一条 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物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二)制剂质量稳定性考察记录;
  (三)检验记录。
  第五十二条 制剂配制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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